(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涉嫌醉酒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在調查期間逃跑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哪些行為不是肇事逃逸:
(壹)雖離開現場,但確認主觀上無逃逸故意。
本案中,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比如,某單位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因害怕與被害人親屬發生沖突,他離開了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匯報並報警。
(二)雖離開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
雖然離開了現場,但是在離現場不遠處試圖報警的行為,比如打電話,去附近醫院求助等。,應證明其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這種行為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要件,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的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不明確。
有時行為人因害怕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壹定距離。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意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應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