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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肇事逃逸行為,什麽情況下不構成肇事逃逸行為?

1.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可能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不積極履行交通法律法規規定的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在現場等待處理等義務。作為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判斷標準,下列情形可以定義為交通事故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涉嫌醉酒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在調查期間逃跑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哪些行為不是肇事逃逸:

(壹)雖離開現場,但確認主觀上無逃逸故意。

本案中,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比如,某單位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因害怕與被害人親屬發生沖突,他離開了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匯報並報警。

(二)雖離開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

雖然離開了現場,但是在離現場不遠處試圖報警的行為,比如打電話,去附近醫院求助等。,應證明其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這種行為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要件,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的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不明確。

有時行為人因害怕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壹定距離。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意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應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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