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單方面調整薪酬結構,薪酬調整方案應在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後與員工達成壹致,方可實施;協商不成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原工資結構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調整工資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在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高工資,勞動者可以拒絕。
薪資結構的組成部分:
1,基本工資:是員工工資結構中最基本的部分,通常與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績效有關;
2.績效工資:根據員工工作表現確定的工資部分,旨在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3.補貼:包括交通補貼、餐費補貼、住房補貼等。,補償雇員因工作而產生的額外開支;
4.獎金:根據公司業績、個人貢獻或特定目標完成情況發放的壹次性收入;
5.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根據國家規定,由公司和員工繳納保障性質的費用;
6.其他收入:可能包括股權激勵、年終雙薪、節日福利和其他形式的收入。
綜上所述,薪酬結構的調整需要員工的同意。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原約定支付工資。調薪屬於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單方調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