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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壹個月,公司就不發離職證明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到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應當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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