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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管制刀具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5.頂角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部分刀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第四條加工用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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