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部分刀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第四條加工用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