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4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84條

法律分析:經過偵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四條,經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其他公安機關共同偵查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聯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 上一篇:項目中有哪些法律問題?
  • 下一篇:如果公司不解雇妳,妳如何補償公司的故意減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