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違法者展示執法狀態;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4.充分聽取罪犯的陳述和申辯,罪犯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5、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予以處罰;
6、當場收繳,填寫罰款收據,予以處罰;不當場收繳的,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證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法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