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資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對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違法款項,應當憑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憑證隨案移送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