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偵查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不自行申請回避的,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回避理由;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偵查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