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下列案件適用公開聽證:
(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較大數額的具體標準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法律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299條聽證的通知、申請和接受
(壹)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簽署意見,或者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聽證申請。當事人以掛號郵件方式申請聽證的,以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或者逾期未申請的,不得申請聽證。
(3)當事人申請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當事人逾期申請聽證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