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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壹方不願意調解的,不能強制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也要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雙方互相理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需要強調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1,因瑣事與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發生糾紛引起的;

2.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行為造成的;

3、其他調解更容易化解矛盾。

刑事和解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是自然人,且被有效控制;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是有明確受害人的實質性犯罪;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對基本事實無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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