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進行。申請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重新鑒定,為保證鑒定結論質量,公安機關將指派或聘請另壹鑒定人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是另壹方參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