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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鑒定的程序

法律解析:傷情鑒定是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人身傷害程度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並作出結論,以查明案情的壹種偵查行為。在故意傷害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傷情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乃至審判中,往往會有壹方當事人對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申請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進行。申請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重新鑒定,為保證鑒定結論質量,公安機關將指派或聘請另壹鑒定人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是另壹方參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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