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決定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調查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整理證據材料,並進行審查核實。第五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