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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的規定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決定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調查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整理證據材料,並進行審查核實。第五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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