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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首先要拿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壹是采取直接交付的方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不包括期間的開始或者當天。這段時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辦案人民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備案;被處罰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備案決定書中註明;

(二)除本款第壹項規定外,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所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先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采取上述送達方式後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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