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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規定

公安機關明確規定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工作,公安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礙和阻撓。

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威脅或者侵害,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受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侮辱或者減損。

行為人侵犯警察執法權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得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對民警,不得處分或辭退、降職或開除。

為保證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警察執法權威。

並明確了侵害警察執法職權的具體情形和處置要求,對警察在被侵害後的申請救濟、案件監督、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相關工作責任落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將警察輔助人員和警察近親屬納入其中。

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新聞發布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因公負傷警察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慰問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方式,為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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