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
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