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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火災調查工作協調規定

法律分析:對於性質尚未確定的火災,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職責,勘驗火災現場,發現、提取、檢驗、鑒定相關微量物證,走訪知情人,調查核實火災原因和線索,確定火災性質。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的現場檢查人員應當密切配合,同步實施現場檢查。勘驗人員應當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和勘查設備,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及時發現、固定和提取重要物證信息,避免破壞現場痕跡、指紋、腳印、DNA、微量物證等重要信息和物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

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

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

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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