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了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責任。對非法采礦應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非法開采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區域開采礦產資源:
(壹)港口、機場和國防工程設施劃定的區域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壹定距離內;
(三)鐵路和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內;
(五)國家確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不可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
(六)國家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