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主要存在於各種訴訟過程中,但目前這種行為在行政活動中並不多。立法明確規定,訴訟中的告誡是壹種強制措施。但在行政法領域,訓誡不符合行政強制的特征,因此不屬於行政強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