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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訓誡的性質

法律分析:訓誡是公安機關對違法者進行勸誡和處罰的法律文書。懲戒性處罰又稱為訓誡性處罰和精神性處罰,是指行政處罰主體譴責和警告違法者,防止其繼續違法的壹種處罰措施。紀律處分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壹般適用於情節較輕,但未造成具體損害結果,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其特點是警告是壹種以損害被處罰人名譽權為內容的處罰形式,不涉及被處罰人的其他權益,具有譴責和告誡被處罰人的雙重功能。

訓誡主要存在於各種訴訟過程中,但目前這種行為在行政活動中並不多。立法明確規定,訴訟中的告誡是壹種強制措施。但在行政法領域,訓誡不符合行政強制的特征,因此不屬於行政強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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