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十壹條規定,“外交代表享有接受國的刑事管轄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所在國刑法的外交官,鑒於其享有司法管轄豁免權,所在國壹般不會提起訴訟,也不是由司法部門決定,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外交當局即所在國口頭或書面進行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20世紀50年代,壹個駐華使館的外交人員用非法手段欺騙和引誘中國婦女,並對她們進行侮辱。中國外交部向使館提出交涉後,此人被本國政府調回。對於違反駐在國法律法規的外交官,如果他們普遍違反法律,東道國外交當局通常會提請有關代表處註意或發出警告。如果違反法律、犯罪情節嚴重,所在國宣布其為“不受歡迎”,並要求派遣國限期召回。當東道國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東道國可以驅逐犯罪的外交人員。
這些人通常是來從事間諜活動的。他不會以外交官的身份偷雞摸狗,然後行使豁免權。他們不傻!妳抓了他們的人,其實殺還是剁在妳手裏由妳說了算,但是妳照顧了他們的外交官(外交官代表壹個主權國家),然後事情就升級了。不知道到什麽程度。最嚴重的當然是戰爭。因此,外交解決方案可以更好地避免兩國之間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