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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出示哪些法律文書?

法律主觀性:

1,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犯罪人、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後果都已經查清,沒有遺漏犯罪或者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查明犯罪事實之前,調查不能結束。2.本案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是偵查終結的重要條件。證據的真實性、充分性是指案件證據材料可靠,查證屬實,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3.法律手續齊全。調查結束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整。法定程序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也是對偵查工作的壹種監督,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完備,才能終止調查。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62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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