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人民群眾在危難、困難、險難時的求助,以及人民群眾對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
(三)向上級報告案件、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或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4)及時接收並處理110的預警指令;
(五)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郵件等。;
(六)維護本單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事務條例》
第壹百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領導幹部輪流值班,安排合適的警力值班和備勤,並配備相應的警用武器、防護裝備和交通通訊工具,確保隨時應對各類警務任務。基層壹線警務單位和警用車輛應當配備防彈衣、防刺衣、頭盔和繩索、救生圈、急救箱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並做好裝備器材的訓練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壹百三十六條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公安、刑警、交警、巡警、網安等警種和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待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