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沒有明確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壹)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理、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和活動室,以及其他學校的室內教學和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通信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大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和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候車大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