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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的關系

公法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公共權力、公共權力配置、公共法律關系和公共法律責任。

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

狹義的公法是指調整公共權力內部或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

廣義的公法是指調整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法律規範。

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是典型公法和非典型公法或非典型私法的公法部分。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

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旨在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旨在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

國際民法體系壹般認為,公法應調整國家或公眾的利益,其主體應為國家,國家壹般與其他主體不平等。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範為主。

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系的法律規範,多為任意性規範,提倡私法自治,以自治為最高原則和本質。

公法和私法在調整的範圍和機制以及所維護的利益上有著本質的區別。

公法與私法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制服從,註重權力的運行;私法註重意思自治、平等對等,註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正如德國學者kyrk所說:“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今天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是動態的、歷史的,是經濟和政治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目前社會的公權力不斷膨脹,國家越來越需要授權社會,這就產生了所謂的“社會法”。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法的範疇,應當納入公法的範疇。

————————————————相對於公法,壹般來說是指調整私人關系、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為私法。

詳見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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