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者違反安全規定,造成本場所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這裏的“違反安全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各種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旅館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並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