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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辭任律師回避

法律分析:辭去法院律師職務需要避免。《律師法》規定,離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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