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壹般針對婚前財產。是未婚夫妻對婚前財產達成協議,並在結婚登記前進行公證。其目的是防止婚後夫妻個人財產與同壹財產相混淆,從而不會產生財產糾紛。
財產公證所需文件: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申請人未婚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協議草案,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員可以代寫;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