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三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罪犯被繩之以法;只要歸案後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判決,就是自首。《道路交通法》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告。
事故為重大事故,其後果達到刑事責任水平的,構成犯罪。我國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並沒有對自首罪進行任何限制。因此,行為人實施過失犯罪後,即事故發生後,駕駛人積極搶救傷亡人員,向交通管理部門投案,並如實陳述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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