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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溫補貼標準

高溫津貼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室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勞動者可以享受以下幾種勞動補貼:

1.勞動者從事露天作業,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以下簡稱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載明具體項目和金額。

2.用人單位安排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非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當月高溫津貼;超過5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上班和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根據《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有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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