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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法律問題,也請想明白的人解釋壹下!!謝謝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壹定數量的歸個人所有的錢。沒有錢的,可以對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拍賣的措施,變賣或者拍賣所得的款項可以抵繳罰款。

因此,法院判決後,到期拒不執行罰金的法院將拍賣其名下財產,依法繳納罰金。在抵押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拍賣,顯示給銀行還款,然後剩下的罰款。罰款也是壹種補償。說白了,只要妳有生之年法院還關註妳,只要妳名下還有可執行財產,就會被沒收。就像從來不交罰款壹樣,妳出獄後的工資,妳的銀行卡,或者妳名下有財產的任何人,都要還,直到全部付清。

而且,妳不應該費心去研究這個。中途轉移財產的法院會以故意隱瞞財產為由繼續執行,會判決無效。而且會對以後的減刑假釋產生影響。我相信沒有人願意因為罰款而再次入獄。如果妳進去了,妳會盡力早點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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