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公路用地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公路用地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指公路兩側的溝渠,外緣不小於壹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但最低不低於1米。公路路基建設和排水系統、防護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公路建設和養護、取土棄土、路側綠化等用地。

公路基本建設有哪些程序?

公路基本建設程序包括:

1,根據長遠規劃或建設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

2、根據可行性研究,編制方案(又稱設計方案);

3、根據批準的方案,進行現場勘察,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

4、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6、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7、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和開工報告,報上級部門審批;

8、嚴格執行有關施工規章制度,堅持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記錄,建立技術檔案;

9.編制工程竣工圖和決算,辦理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四十五條

穿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有關公安機關同意;修建、豎立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損壞道路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予以賠償。

  • 上一篇:沒有合同的個體戶如何補償?
  • 下一篇:公租房可以買斷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