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是指當事人同意在不通過法院的情況下互相讓步,以終止糾紛或防止糾紛的發生。
2.人民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雙方可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3.民商事仲裁:雙方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可以到設區的市以上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被害人或者其他案件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訴或者上訴,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途徑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