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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有法律效力嗎?

報紙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公告的類型,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方式可以在報紙上實施,具有法律效力。

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公開性,即寫的內容和承載的信息都在壹定範圍或特定範圍內對人公開,透明度強,不存在秘密或暗箱操作;

2.周知性是寫作的目的,為了讓關心內容和信息的人知道並參與其中;

3、科學性,即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體現群眾意願;

4.民主就是公示的過程和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有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8條。

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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