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