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民承包權,放開土地經營權,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發展;
2.堅持以改革為動力,發揮農民積極性,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通過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3、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農民為主體,國家支持和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民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堅持適度規模經營,既註重提高土地經營規模,又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和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保障農業用地,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遵循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