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1安置單位要求,政府向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置的比例不得低於80%,不得為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壹地區的退伍軍人提供工作崗位。
2.放寬安置名額限制。
服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士兵可以隨父母安置,也可以安置在配偶壹方。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安置的,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3.享受就業補貼。
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回地方後放棄工作安排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壹次性退休費和選擇在部隊自主擇業時應領取的壹次性補助金之和的80%給予補貼,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待遇。
4.相關保險的延續。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按照在軍區服役的年繳費工資參加安置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支付,個人繳費由個人支付。
相關法律知識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