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涉及企業登記管理的重大事項,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預約服務或現場咨詢服務、現場辦公;(二)及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三)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四)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能範圍內協助聯絡單位開展與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有關的活動;(五)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水平進行監督和評議,提出改進建議。第九條工商聯絡員由企業自願向企業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並填寫《企業工商聯絡員推薦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工商聯絡員名冊等活動檔案,做好工商聯絡員的資料管理工作。同時,指定專人負責企業工商聯絡員的日常接待、事務處理和信息溝通。第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適時召開工商聯絡員工作會議,對工商聯絡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第十壹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企業工商聯絡員的作用,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企業排憂解難,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第十二條企業應保持工商聯絡員的相對穩定,工商聯絡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企業的,企業應重新推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重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