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能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不依法清算,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