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不能成為個人股東: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超過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