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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度股東大會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我國法律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的出席有如下規定:有表決權股份的最低比例為2/3以上(含本數)。其依據是:雖然現行《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比例要求,但在壹般實踐中,股東大會的通知和召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僅有65,438+0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實屬罕見。當然,如果出現這種極端情況,那麽,根據現行《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股份公司章程》標準版(可在官網、當地工商部門看到),“普通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以上通過,特別決議(壹般為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並、分立、超過壹定比例的對外和對內擔保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換句話說,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真的只代表65,438+00%的股份,那麽5%以上的普通決議和20/3%以上的特別決議都可以通過。相比之下,它是壹個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出席股東會的比例,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法和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裏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股東”。由此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出席會議的股東比例不超過總人數的壹半,就不可能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如果有限公司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無權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那麽也有可能三兩個股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個股東的表決權,這是另壹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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