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減少註冊資本,將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3萬元;同時,允許註冊資本較高的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
2.出資方式多樣化: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外,“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因此,根據該法,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還規定,只要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其他形式的出資可以高達公司註冊資本的70%。
第三,強化企業自主權。公司自治的手段是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設計。
比如13條允許章程自由選擇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第16條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擴展數據:
法律修正案:
1,1993,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2.根據1999年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3.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
5.根據2013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6.根據2006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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