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權轉讓是指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約定發生的股權轉讓。由於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當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表示。股權轉讓會導致企業財產所有權的整體轉移,但與企業產權無關。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是其股權的整體轉讓。所有股份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之間的大換血,意味著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變更。但股權全額轉讓不會影響企業註冊資本的變更,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的產權不會因為股權的轉讓而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