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員工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給員工發工資。企業沒有權利和義務向員工銷售商品。假設工作中必須使用工作服,是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由公司免費提供;假設工作中不用工作服,但公司出於精神面貌和企業文化考慮發放,那麽從工作服中獲益的也是公司,公司也應該承擔購買費用。
2.《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工作條件的義務,提供工作服是必要工作條件之壹。用人單位應當免費提供,生產成本不能轉嫁給勞動者,不允許向勞動者收取工服費用。
3.為了統壹職業形象,許多公司要求著裝得體,但員工不應為此買單。反之,則應均勻分布。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穿制服,但無權罰款。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罰款權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員工向企業上交資金的唯壹原因是員工給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該制度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並公布,員工知曉並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