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重組、合並、分立情況下建築工程企業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1.企業吸收合並,即壹家企業吸收另壹家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
2.新設企業合並,即幾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並重組為壹家新企業,原企業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新企業申請繼承原企業資質;
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和新合並),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申請資質註銷後,被合並企業可取得有效期為1年的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記註銷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為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交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並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