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雙方協商可降薪;
2.員工因不稱職被企業單方面調整的,企業可以降薪;
3.員工因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可能受到規章制度降級降薪處分;
4.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可以在約定範圍內降薪。
公司關於崗位調整和降薪的規定如下:
1.崗位調整和降薪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雙方協商壹致後,必須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福利;
3.雖然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但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公司需要調整崗位、降低工資,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
4.除非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或者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調崗降薪,否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5.如果公司惡意通過降薪迫使員工辭職,員工可以在辭職時要求經濟補償。比如公司強制調動崗位是違法的,員工不同意自動離職也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公司可以根據法定條件降薪。如果員工因為不稱職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公司可以降薪;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員工,可根據規章制度給予降級降薪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