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202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審查,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做到繁簡分離,繁簡準確,繁簡快捷。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智慧,可以就重大、疑難、復雜的問題咨詢專家或者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錯、公開審理、釋明說理、司法協助等手段,對行政爭議進行實質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