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子女不必支付嶽父所欠的債務。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18以上的成年人,如果有民事權利,父親不必替子女還債,子女也不必替父親還債。父親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償還義務,子女沒有償還義務;
2.父親負債,子女不被利用的情況是父親死了,還有繼承和負債。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遺產用於清償其生前的債務,僅以遺產為限。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