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核登記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生效後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占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總面積不足1/3,或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已暫停開發建設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合規、促進利用、保護權益、公開信息的原則。
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應當在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向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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