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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內部制度不健全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公司內部制度不健全,容易出現公司僵局。公司在其存在和經營過程中,由於股東與董事之間矛盾的激化而處於僵持狀態,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無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決策,從而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甚至癱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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