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不需要申報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經過調查,管理員會列壹個清單,公示出來。如果員工對清單有異議,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