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公司在承擔債務責任時,股東不對債權人直接負責,而是以其全部自有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體現在其對公司的出資上,股東必須以其全部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僅以該出資為限。也就是說,股東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後,將不再對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如果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了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不承擔責任。股東未向公司繳納出資,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必須在公司破產時補足其所認繳的出資。例外: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