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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加班的員工有權拒絕嗎?

法律分析:法律上,老板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加班有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必須根據工作需要,經工會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延長。雇主要求工人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這被稱為加班。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是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其次是通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另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短不是任意的,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是,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壹是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是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懷孕7個月以上,正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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